

新华网甘肃频道8月29日消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昨日,省政协副主席、市长张津梁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修改完善后的《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据悉,与2005年我市出台的《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同,新修改的《办法》调整了供应对象,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城市低收入家庭,进一步突出了保障性。
经济适用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规定费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费用。未经价格部门审批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的,房地产部门不予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购买经济适用房要向街道办提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兰州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家庭住房、家庭年收入等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或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购房后,持《准购证》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审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在审验税务机关开具的清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动。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原购房人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由市价格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因继承、离婚析产或者司法判决、裁定、调解等原因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应当取得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由政府回购或者受让方补交价格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建房
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单位集资建房应当是拥有合法自用土地,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企业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集资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已领房贴者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已享受福利分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已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其住房已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办法特别就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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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必备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的一人申请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名词解释
经济适用房
《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适用于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