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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售房屋需明示节能措施

2008年8月29日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8月28日专电(记者 邓卫华)《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新修订的条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面临整改甚至处罚。

    目前我国建筑能源迅速上升,已经升至全社会终端能耗的30%,建筑节能的空间十分广阔。《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除向购买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外,还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些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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