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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明确新建住宅交房标准

2008年8月28日   河北日报

 

    由于一些地方对交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由此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屡见不鲜。常常是开发商认为已经通过主体验收符合交房标准,业主表示路还不平,水电也没有正常,还没有达到入住条件。近日出台的《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对交房进行了具体规定,将减少因此产生的矛盾纠纷。

    该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购房人使用前需要达到的条件,主要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取得供热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确认文件;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具备随时开通条件,得到燃气供应企业的确认文件;完成住宅区相应绿化建设等。

    开发建设单位因违反该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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