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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联建安居房免收多项费用 可约定办产权

2008年8月12日   成都日报

 

  联建安居房,免收多项费用;购买安居房也能用公积金贷款……日前,都江堰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扶持居民安居置业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市民、企业参与灾区住房重建以及灾区居民购买商品房等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参与住房建设

  联建安居房 可以约定办产权

  《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城镇建设安居房中,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灾毁住房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可在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由原住房所有权人在原址进行联建(自建)或委托企业建设。城镇规划区以外灾毁农村房屋原地自建中,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在提交相关宅基地、规划审查意见和批准开工、质检证明等文件后,可由房管局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及其农户与合作投资者的约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免收所有办证费用。与此同时,《意见》中对于联建安居房的其他优惠政策,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报建费用的减免上,《意见》明确,在2010年6月30日前修建安居房项目和受灾户原址自建或联建安居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文物勘探费等。除此之外,如果是与受灾户原址自建或联建安居房的,对自来水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400元;对天然气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300元;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15%。

  与此同时,《意见》也提出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限价商品房、商品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和安居房。

  购房享有优惠

  买商品房 可以享受购房补贴

  对于鼓励购房,《意见》中也进行了购房补贴的规定,凡是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意见》明确,凡在都江堰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并购买社保1年以上且在大成都范围内有用工合同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买安居房 享首次购房信贷优惠

  《意见》规定,因地震房屋毁损或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可申购安居房、租赁廉租住房。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和安居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购买商品住房和安居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在都江堰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和安居房。

  《意见》中还明确,对于“5·12”地震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剩余部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凡是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3年内减征九成个人所得税。另外,对因地震灾害造成房屋毁损或严重破坏而购买住房的受灾居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持相关证明免收办证产生的登记费和手续费。

  除此以外,《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在享受上述鼓励政策后,如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无正当理由停工达到三个月的,取消对其实行的鼓励政策,原减免的费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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