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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出台规定:开发商须与物业配套方可售房

2008年7月4日   新华网

 

  辽宁省鞍山市日前出台规定,房屋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且就物业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这意味着今后开发商须与物业配套方可售房。

  根据鞍山市房产部门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售房资格前,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积雨清运、污水管道疏通,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等。同时,应参考物价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及服务费用,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在房产部门备案。

  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小区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其中要详细列明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共用天线、机动车库、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项目名称、数量、建筑面积等信息,以便物业公司实施管理。房产部门应对照规划图,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查验。开发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停车场等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并按规定分别交纳住宅质量保修款和公共环境维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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