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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大理石荒料降为零关税

2008年6月2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前不久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8]21号),通知中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从6月1日起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这标志着行业协会在为企业合理反映诉求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7年12月5日,国家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公布2007年商品归类决定》(公告2007年第71号),公告中规定:今后进口的石材荒料按税则号2515.1200征收4%的关税。此项规定的出台使加工经营进口石材的石材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资源成本压力,业内反响十分强烈。针对这种情况,中国石材工业协会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的指导下,根据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从鼓励利用国外资源、减少国际贸易顺差的角度出发,向国家海关总署关税司及时沟通情况,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应将石材原料(税则号为2515·1100、2515·1200)进口的暂定税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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