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用于房产开发,收来的巨额费用为啥被政府“截留”了不小的数额?乐清市乐成镇东山南村的不少村民为此想不明白。他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政策,政府无权收取相关费用。接到村民们的反映之后,《市场导报》对此予以了关注。
土地出让金收了上亿
据东山南村村委会反映,这一纠纷涉及两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
2005年1月,乐清市中心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函请和东山南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意见,要求将该村所属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安置用地24.4573亩及四环路(104国道过境)征地遗留地1.7亩投标用地(合计面积为26.1573亩),用于房地产开发。
村委会此后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于2005年9月提出报告,同意将该村已批准农转用的安置用地实行公开拍卖。
2006年1月,乐清市招标中心委托浙江皓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拍卖,浙江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成交价1.67亿元受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然而,当地政府却根据市政办抄告单的精神(对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按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规定,统一由国土局组织以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有关税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投标或拍卖的成交价的20%收取),收取了地价款1.67亿元的22%(3674万元)作为土地出让金,并将余额在扣除了相关税费后返还给东山南村。
2007年3月8日,东山南村的三产安置用地再度委托乐清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拍卖,成交价为2.14亿元。此后,乐清市政府和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之规定,在2.14亿元中扣除了32%(684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将余额在扣除了相关税费后返还给东山南村。
高额收费被疑违法
前后两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计被收取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这令不少东山南村村民感到困惑。在委托律师调查了解之后,村民们认为,当地政府的这一收费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地政府显然是将安置留地与常规的征地混为一谈了。纠纷所涉的土地是安置留地,这是国家征收了土地之后作为补偿返还给农民的一定比例的集体土地。”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吕思源告诉导报记者,地方政府之前已从征地总面积中收取了出让金,因此不应重复征收所谓的出让金。
作为东山南村村委会的委托律师,吕思源指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此有如下规定: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根据以上规定,两块安置留地的收益应全额归村里,当地政府收取20%和30%的出让金的行为,显然构成违法!”吕思源认为。
村委会状告市政府
导报记者获悉,由于交涉无果,村民们最终选择了诉讼的途径。2008年初东山南村村委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乐清市政府、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被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返还累计过亿元的土地出让金。
2008年5月9日,此案开庭审理,由温州中院副院长邱志丰担任审判长。乐清市常务副市长王军、乐清市国土局局长陈献锋及其代理律师一行5人出庭应诉。当日,乐清市有关干部、群众近300人到庭旁听。
法庭上,乐清市政府认为,其收取的涉案土地出让金系在拍卖中竞受该地块的房开公司缴纳,而非直接向东山南村村委会收取,东山南村主体不合格,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的起诉时限,故请求法院驳回东山南村的起诉。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
据悉,因近年来温州农村安置用地转用于房产开发的现象大量出现,故这一案件所涉纠纷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该案的最终判决势必引发当地极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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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规定:积极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各级规划部门要搞好被征地农村留地的规划。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的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村级安置留地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