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 竞报


本市可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保证担保的机构名单日前确定,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等26家机构经审查具备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保证担保的资格。
依据本市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6〕938号],从事保证担保的机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其中所称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与其开展授信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承包履约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此外,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下列保证担保:一是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二是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三是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和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担保机构的准入问题,日前正式施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则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一《办法》,在本市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展过企业融资贷款合作业务,依法取得银行一定额度的授信,并在本市信用担保行业资信评价中获得相应的资信等级。
为此,市信用担保业协会依据该《办法》,在委托三家社会中介评级机构对申请的担保机构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后,最终确定了具备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