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如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将从原则设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而此前闭幕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也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在“大部制”改革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城乡建设和住房管理职能如何设置?有没有新的调整和变化?自然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
有消息说,这次建设部门的职能将按“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两大体系设置,其职能就是更好地统筹城乡建设,将住房规划、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产权改革放在更突出的位置,从而使民生住房得到较合理的解决,真正实现城乡建设“建得其所”、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崇高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5次大的机构改革,虽然政府职能有了重大转变,但体制改革和创新并未完全到位,仅建设部门就与发改委、国土、环保、交通、水利、铁道等多个部门职责交叉。这种机构重叠,政出多门的职能分工,不仅加大了行政成本,也影响了政府在城乡统筹和住房保障的履职能力。
例如,过去的城乡建设只重基础设施等硬件的建设和配套,往往忽略了区域和公共的科学统筹和协调;住房建设只重规模和数量的比例,往往忽略了城市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这样的结果,或多或少造成城市核心区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其他区域却成了被人忽略的地方。这也是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配置首尾不能相顾、房价“贫富悬殊”的重要成因。
更值得反思的是,由于城市规划、环境资源、人居改善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部门,因此不同程度存在着体制不顺、信息不畅等问题。城乡建设和住宅建设是一个配套体系,它既需要短期的开发规划,又需要中长期的政策考量,如果这种职能分割无法统一在一个信息沟通平台上运行,那么就无法适应日益改变的城市建设和人居质量变化,同时也更难体现城市建设的人性化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普遍缺少城乡统筹和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城市建设究竟需要建到什么“体量”?人居建造和成本究竟多少合理?如果建设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和专注后,不仅可使新的职能部门能将“两只手”甚至“多只手”形成“一只手”,使人居建设和住房改善能够在城乡统筹的科学性下规划,而且还能在政策设计、公共理念上提升执政水平。
因此,把与建设部门一些相近职能或融合性强的职能进行整合,探索出有利于实行一个适应于城乡统筹和住宅保障的大部门体制,不仅有助于从体制上理顺部门关系,也可使政府职能运行更加顺畅,从而将建设和住房工作的重心放到公共服务上来。
而这种新职能的重新划分,也可使政府从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在“该管的管,该放的放”中,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护法制政令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形成适应城乡统筹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行政体系。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