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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收土地闲置费直指囤地命门

2008年1月9日   

 

  中央政府加大土地管理的着力点,再次放在闲置土地之上。

  国务院近日下发《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出征缴增值地价、确立土地利用规划优先性和制定考核制度等新措施,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这已是继去年《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之后,如何处理闲置土地问题上的第三份通知。

  近年来,在楼价持续推高情况下,地产商通过提前购入土地延迟开发,或已开发好的楼盘推迟销售,等待地价、楼价上涨后从中赚取暴利,已是公开的秘密。

  地产商囤地一方面助推了土地竞拍环节的先期赎买成本,导致各地“新地王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则造成“土地供应不足导致房价上涨”的假象。故此政府时下出台的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的政策,可谓直指开发商囤地命门。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众多开发商提出“地荒论”,指房价上涨在于政府推出的土地不足以应付市场需求。而闲置土地费征收标准的出台显然是政府对开发商囤地行为的再一次态度严厉的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的出台不仅明确要对闲置土地征费,更体现在严格执行上,要求今年6月底前,各省市政府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同时异常警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曾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此后1999年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此规定作了重申。然而,以上述两文件为基准,各地大多实际征收的标准为8%至10%左右。与2007年的两份通知相比,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比例问题上,此次特地删去了“原则上”的字眼,表明中央在处置闲置土地上从紧从严的态度。要求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作专题报告,并严控对延期开发土地的贷款等方式也可谓落到细节之处。

  如此看来,一些依靠囤积土地期待升值的开发商不得不将改变原有的赢利模式,面对如此高额的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圈地热有望至此降温。

  本报记者 刘斌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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