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实,小产权房问题源于我国土地资源的城乡二元分割。按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被征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行商品房建设。在城市商品房价格狂飙之前,处于法规边缘地带的小产权房并不引人注目。只有当城市商品房每平方米价格动辄上万,小产权房成为低收入阶层的不二之选时,这才突显为社会问题。因此,这一问题应该辩证地分析。简单地没收、粗暴地拆除或者一味放任自流都于事无补,反而会引起新的社会矛盾。
我们应该看到,小产权房的存在有着它的客观原因。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速必然会推进城郊农村住宅建设;另一方面,仅为城市大产权房价格一半的诱惑,也成为城市消费者追捧的主要原因。其存在的积极意义起码有这么几条:首先,它可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改善农村环境,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城乡外在形式上的融合。不少集中规划、以“旧村改貌”形式建设的小产权房,不但没有改变土地性质、减少耕地面积,反而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其次,在廉租房匮乏、经济适用房并不经济的前提下,可以让城市低收入阶层圆了住房梦,还能降低城市中心人口密度,减轻城市的公共负担,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当然小产权房还存在“另一面”:其一,按现有法律,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一旦国家要征用土地,没有权属证明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二,这类房子不能上市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容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其三,政府减少了大量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收入,影响大到
GDP数字、小到官员升迁等等。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如果土地资源的城乡二元分割不能改变,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迟迟不能合法入市流转,那么他们就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被动地等待政府征地,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获取一定的土地增值收入;要么冒着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主动地流转集体土地以提前并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并且可以预料,农村集体对利益的诉求会使他们更多地倾向于选择后者。据悉,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现在正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在适当的时机再提交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来解决。无数实践表明,法律往往是滞后于现实的。如果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法律层面得以解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因此,目前对于集体出售的小产权房,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合乎规划,只要全体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补办一定的手续之后,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在建、筹建的小产权房也应当积极引导、规范。
有人说,小产权房动了房地产开发商的“奶酪”,垄断房屋供应的房地产商及其代表的利益集团不能再获取暴利,应该无条件地鼓励发展。其实也不尽然。作为一个向政府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的开发商,让他在省去了大量成本的小产权房面前不公平竞争,也是不现实的。我们也不能让给政府掏了钱的开发商合法的利益受到侵害。
所以说,小产权房需要一个恰当的出路,实现各方的共赢。简单取缔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更何况还有可能造成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不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获得廉租房的渠道,影响的将是社会的和谐;对于那些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家庭而言,取缔的结果更是不堪设想。而不加分析地一味“扶持”,也会形成不公平竞争,甚至造成当前房地产市场混乱、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地研究面临的复杂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尽快给予小产权房一个合理的出路。比如,该由购买者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真正产权的就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符合上市流通条件的要尽快纳入市场统一管理范畴;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房产开发行为要有效加强管理;对占用耕地违法行为应明令严加制止等。
城乡统筹发展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既定目标,目前一些地区的试点已经开始。眼光放远一点,给小产权房一个恰当的出路,能否视作一种通过新的制度建设沟通城乡两个市场、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尝试呢?
来源:三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