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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3月1日起执

2007年3月6日   

 

 

关键点: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从31日起正式执行。其中《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同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颁发低耗能建筑标志。由国家建设部以及省建设厅等上级部门来统一制定。对于低耗能建筑的测评,《办法》暂时规定的是根据建设单位自愿原则。对确实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测评后,将会颁发专门的测评报告和证书等,用来证明其为低耗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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