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假合同演双簧戏 欲霸被拍房产
拍案惊奇
一个天河区中心地带的150平方的房子,月租只要150元,还一租就20年。但这么便宜的租金,承租的公司还拖着不给。双方闹上法院后,被法院识穿这是一场原被告串通签假合同,企图占用被拍卖房子的假诉讼。
貌似普通的租赁纠纷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近日受理了一宗物业租赁官司。广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起诉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称双方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了《物业租赁合同》,A公司将天河区员村附近的天府路的一处面积为150多平方米的房产租给B公司,月租150元,租期为20年。但B公司2007年1月起就没再交租,A公司同年6月发催款函,但B公司置之不理,至今已拖欠8个月租金,合计1200元。A公司诉请法院确认《物业租赁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
然而,原告在庭审中的表现十分可疑。A公司先表示涉案物业已另案被法院查封,但又在笔录中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当法院要求双方对这么低的租金作出合理解释时,A公司说双方属于友好合作关系,签约时涉案物业正空置,所以低价出租。结果,法院认定该诉讼为虚假诉讼、涉案合同为伪造的证据,并对原被告各罚2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河区法院的经办法官。法官告诉记者,涉案合同从形式上看符合租赁合同的特性,被告对合同的效力也没有异议,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法院应该支持原告A公司的起诉。
但由于该房产已被查封,而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查封之前。如果法院确认该合同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新业主也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房产即使被拍卖,实际上仍将被A公司占用接近20年。
而在庭审中,A公司提交的证据和法院调查中发现疑点太多,A公司对相关疑点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所以,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原被告在房产被查封后共同制作的虚假证据。而法律规定,房屋被查封后所有人不能再出租给他人。
法院调查揭穿5大疑点
据经办法官介绍,虚假诉讼行为隐蔽性强,往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处。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取证难度大。那么,法院是怎么从这个貌似合法的租赁合同发现疑点的呢?
1、表态前后矛盾
A公司对该房产已被依法查封的事实先后作出不一致的表示,存在故意隐瞒对查封事实知情的嫌疑。
2、签约时间存疑
虽合同上显示的签订时间在物业被查封之前,但该合同并未依法办理相应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能排除该合同双方在查封之后才签订的可能。
3 租金太低租期过长
合同约定的月租标准为1元/平方,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物业的同期租金标准;而且虽然租赁用途为“临时仓库”,却约定了法律允许的最长书面租赁期限20年。
4 收租方法不合行规
按约定,B公司应在每月5日前缴交当月租金,但A公司在庭上却说,2006年底才一次性收取当年的租金,明显有违市场中的租赁惯例做法。
5 诉请画蛇添足
被告B公司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A公司却多此一举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不排除A公司想利用法院判决妨碍拍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