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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将公证监督引入房产交易登记

2008年9月4日   海南经济报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服务中心、是司法局联合发出通知,将公证监督引入房产交易登记活动中,以揭制房产交易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房产交易过程中的诚信、公平与公正。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服务中心、市司法局联合发出通知,今后,以下房产交易活动的其中情形,房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都应当告知当事人前置公证的必要性和法律效果:
    
  一是因继承、赠予、遗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并申请权属登记的;
    
  二是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申请所有权转移、设立抵押权、设立地役权等涉及权利处分或权利限制的权属登记的;
    
  三是涉及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房产,应由其监护人出具声明书(保证书)的;
    
  四是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自然人出具的各类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等;
    
  五是商品房买卖(包括预售、现售、二手房转让)、抵押合同;
    
  六是存量房买卖、抵押合同;
    
  七是其他可以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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