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政府发布了第197、198和199号政府令,出台了《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三个新的住房保障规章的颁布,标志着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统称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更趋完善。
三个新的住房保障办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 围、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套型面积、上市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对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在保障范围上,对上述三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原来的最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家庭。
在建设模式上,明确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以“配建”方式为主。配建项目招拍挂或建设用地招拍挂前,要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数量、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该政策有利于保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持续供应,有利于区域的合理布局,有利于方便保障对象居住和生活。
在管理体制上,由原来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一级管理,调整为“两级管理、三级审核”,即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保障资源的统筹调配、保障资格的审查备案和协调指导各级住房保障工作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住房保障的复核、公示、动态监管等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日常监管、年度复核等项工作。
新办法对套型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建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标准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取消了原办法规定的套型不超过85平方米的规定。按照目前的房屋价格水平,充分考虑到中等收入家庭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将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调整为不超过85平方米,取消原办法规定的不超过105平方米的大套型标准。
此外,新办法还对保障房上市交易规定进行了调整。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将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由10年调整为5年。经济适用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限价商品住房自房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对骗取保障房行为处罚加重了。新办法规定,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登记的,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对采用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等欺骗方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利用经济、行政、司法等多种方式,对已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收购或收回住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发建设单位有隐瞒房源、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