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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确定 高层200元/建筑平方米

2008年6月23日   竞报

 

  6月2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该标准按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因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缴纳。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2008年2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召开专家顾问组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经过研究决定,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通知》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对已按房屋总价2%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另外,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举例:

  以一套130平方米位于3层的高品房为例,按照新的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为:130×100=13000元。按原标准总房款的2%计算,假设房价为12000元/平方米,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为:12000×130×2%=31200元。新标准比旧标准节省了31200-13000=1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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