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 竞报


6月2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该标准按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因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缴纳。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2008年2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召开专家顾问组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经过研究决定,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对已按房屋总价2%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另外,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举例:
以一套130平方米位于3层的高品房为例,按照新的标准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为:130×100=13000元。按原标准总房款的2%计算,假设房价为12000元/平方米,需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为:12000×130×2%=31200元。新标准比旧标准节省了31200-13000=18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