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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行新规定:中介不得代管房产交易款

2008年6月19日   广州日报

 

  创辉事件有望不会在东莞重演。昨日,记者获悉,《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中介公司不能强行收取或者代管房产交易款,买卖双方可自行结算交由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专门账户作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该规定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
  据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会长李浩谋表示,该规定的出台结合了其他城市监管的方法以及东莞市自身的状况后出台的。新的规定将于近期发放到各地产中介公司,并将会对规定的细节作出详细的解释。
  资金可双方自行交易结算
  据规定显示,凡是在东莞市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业务,交易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可自行交结交易结算资金或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代管交易结算资金。
  二是没有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相关业务的,交易双方当事人也可委托监管机构对交易结算资金的全额或部分进行监管。该规定同时指出,凡委托监管机构监管交易结算资金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中介协会作为监管机构
  另外,规定中还指定了由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规定,在相关银行设立专用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对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另外,协会应当与银行、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确保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和有序运转。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交易双方要通过协会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与协会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规定还指出,交易结算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后,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其所有权属交易当事人,与协会本身的财务相互独立,也不纳入协会的债权债务范围;若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开户银行及协会有义务出示证据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派专人每天查阅专用账户
  规定中还指出,地产中介协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每天查阅专用账户情况,确保所有进账款项与《委托书》的约定及进账单相符。当交易双方的存量房交易手续办结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协会出具《划款通知书》,银行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委托书》的约定,将交易结算资金划入卖方当事人的账户。
  开户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界意见
  新规解决资金安全性问题
  昨日,东莞地产中介业界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规定虽然可能在手续方面会增加多一流程,手续多了,但站在客户、业主、中介三方的层面从要达到三赢的局面角度去看都是比较有利及保障的。
  主要解决了资金安全性问题,但面对东莞每个月近万套的成交,近万笔的交易与支付所需的人力物力会比以往更高。但是相信手续与费用问题应该不是关键,关键还是会产生在时间及效率方面。
  此外,有分析家指出,本次政策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业的操作,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相信该政策会令二手房交易更加透明,对东莞市民和二手楼市是有利的,未来会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由地产中介协会监督,资金存放在银行里,有益于买卖双方,也杜绝了中介公司吃差价等现象。而且有专门账号管理,是目前最安全的一种途径。
  据地产专业人士表示,政府此次出台的这个资金监管的规定,一方面,消除了买卖双方和中介三者之间的不信任,有助于恢复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资金从"中介账户"变为"银行账户",对正规中介并没有任何的损失,反而减轻了中介公司的负担。作为中介公司,赚取的是服务佣金,而不是客户的楼款。相反,如果把钱打进中介公司的账户,还增加了公司的人力支出。
  另外,资金监管由中介协会监督,并将资金放到银行的专用账户这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从而一些中介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卷款而逃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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