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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近日发出《关于2007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将省级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从7%上调到10%,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工资基数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该《通知》说,2007年,省级在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定为10%,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007年,省级非驻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按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关于财政核配资金问题,《通知》说,对在职职工,省级财政按各单位2006年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工资性支出总额及规定比例,计算年初住房公积金,并作为核配的控制数;对提前退休职工,省财政按各单位2006年转入社保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的工资总额及规定比例,计算公积金,并作为核配的控制数;对新参加工作人员,省财政按各单位2007年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实际的工资总额及规定比例,计算公积金,并作为核配的控制数。
10月上旬进行清算拨款
关于住房公积金预拨及清算,《通知》说,根据省级单位的实际,为保证省级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需要,省财政厅将于2007年4月上旬,按上一年实际的核拨数,提前核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并于2007年10月上旬进行清算拨款。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住房公积金)后,按当月应缴数额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单位其他账户。地勘单位
超7%部分由单位负担
关于经费预算包干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核配办法,《通知》说,根据国家和省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列支渠道的有关规定和地勘单位在职人员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原则,地勘系统单位按中央下划核定的事业编制人数的固定工资总额、省级固定7%的缴存比例固定包干核配住房公积金,并以2005年实际核拨地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数作为控制数,超过7%部分由单位负担。
不再拨付省级转制科研院所住房公积金
关于转制科研院所住房公积金,《通知》说,根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云南省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云财教[2000]152号)有关“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后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安排,住房补贴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的规定,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不再拨付省级转制科研院所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