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6日 城市快报


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分为自开、代开两种。自开发票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开发票由各主管地税局代开,适用于自开发票以外的房产销售行为。
本市个人销售二手房、房管部门向个人销售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向个人销售自管产住房,仍按原规定使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发票》。
凡2008年1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款、已开具《预售款收据》的,应按照收取款项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款项性质”填写“已收房款”,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的代码、号码和金额。销售商品房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则需要主管地税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老版《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和《预售款收据》,可开具至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来源:城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