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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品房将配建廉租房配建比例不得低于5%

2007年12月10日   春城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管理上的有关政策,昆明市拟实行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比例配建制”。此举意味着,以后昆明市的商品房建设项目,都必须按规定配建相应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据了解,以后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用地的建设项目,将根据规划条件配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建设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将不得低于开发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15%,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开发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也就是说,以后昆明市的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可能将有15%—20%的房源将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房源。

  在开发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配建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比例纳入国家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户型结构要求来计算。

  在管理上,按比例配建的廉租房按照相关规定由昆明市政府委托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成本价统一回购,统一安排,产权归政府所有。

  据悉,作为解决昆明市民生问题的大实事,此次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按比例配建”将坚持合理规划、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和大分散、小杂居的原则。

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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