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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限价房销售试行管理办法解读

2007年9月30日   广州日报

 

  《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解读

  文/记者李婧首先,由于是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所以确定为广州市户籍人口,而这出于三方面考虑:第一根据国家关于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地方政府应优先立足于解决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第二,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准确审核外来人口的收入、资产、拥有住房等个人情况较为困难,监管成本也较高,审核和处理稍有不当,可能导致更大的不公平;第三,限价房作为全新的住房类型,在政策的试行期内,难以全面掌握市场反映和供求之间的关系,销售对象范围一下子开得过大,可能对市场造成冲击。

  其次,关于“首次置业家庭”,黄文波指出,首次置业是住房市场的有效需求和刚性需求,有利于打击投机性需求。第三,关于年龄限制,由于限价房低于市场价格,为避免刺激住宅被动性需求,故要求年龄必须达到法定晚婚年龄。

  第四,销售对象之所以没有划分收入界限和家庭资产界限,黄文波表示出于四方面考虑:限价房的套型建设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为自住型住房的标准,富裕家庭购买此类住房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可能性不大;限价房五年内不得转让、且转让时须补交差价,这抑制了富家子女投资冲动;根据测算,能购买得起限价房的家庭,年收入至少在7万元以上,高于目前我市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界限(约6万元),不仅实现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效衔接,也基本保证了限价房供应给中产阶层的定位;如采用划分收入界限的做法,政府需核实的事项较多,而当前的诚信体制和税收体制尚不健全。

  第五,关于优先购买权,“通常情况下,已婚无房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比单身人群更为迫切,同时,已婚购房者以夫妻双方名义购买限价房对于解决住房问题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也是双倍的”;而市政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被拆迁家庭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政府有责任妥善解决此类家庭的拆迁安置补偿,也有利于市政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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